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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(州)教育局、设岗县(市、区)教育局:
根据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〉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教师厅函〔2010〕1号)精神,为做好我省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》(以下简称《证书》)发放、管理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发证对象。《证书》发放对象为经省教育厅、省编办、省财政厅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招聘录用、服务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特岗教师。
二、发证办法。服务期满特岗教师填写《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”教师任教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》(附件1),经任教学校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填写意见后,连同《<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>教师服务证书》发放信息表报我厅,我厅审查后,对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发放《证书》。《证书》由我厅统一印制,并在印制完毕后,统一寄送至各设岗县(市、区)教育局,由各设岗县(市、区)教育局将《证书》发到每一位特岗教师手中。
各设岗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核后的《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”教师任教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》原件一份、《<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>教师服务证书》发放信息表(附件 2)原件及特岗教师本人登记照(电子和纸质各一张)于每年4月30日前(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)报送我厅特岗办。
特岗教师本人登记照(电子版)技术要求:登记照文件为JPG格式,分辨率不低于532×740像素(宽度、高度)、300dpi,文件名统一用身份证号命名。
特岗教师本人登记照(纸质版)规格要求:纸质登记照要求为近期免冠红底一寸,照片背面用铅笔写明特岗教师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后6位。
三、《证书》是特岗教师享受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〈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2005〕18号)和原人事部等部门《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、支农、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》(国人部发〔2006〕16号)所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,事关特岗教师的切身利益,各地务必高度重视,切实做好《证书》发放的各项工作。
四、联系人:刘国才、王武;通讯地址: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38号省教育厅机关院内综合楼403#,邮编:410016;联系电话(传真):0731-82203481;电子邮箱:42957684@qq.com。
附件:1. 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”教师任教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
2.《<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>教师服务证书》发放信息表
湖南省教育厅
2013 年 4 月 9 日